一、 普通合伙人(GP)与有限合伙人(LP)的区别
在有限合伙企业(Limited Partnership)中,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承担着截然不同的角色和责任。这种结构常见于私募股权基金、风险投资基金等投资型组织。在有限合伙企业中,必须至少存在一名普通合伙人(General Partner, GP)。
区别维度 | 普通合伙人 (General Partner, GP) | 有限合伙人 (Limited Partner, LP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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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承担 | 无限连带责任。如果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,GP需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。 | 有限责任。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,不涉及个人其他财产。 |
事务执行权 | 有权执行合伙事务,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、投资决策,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。 | 不得执行合伙事务,也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。若参与管理,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。 |
出资方式 | 可以用货币、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出资,也可以用劳务出资。 | 不得以劳务出资,只能以货币、实物、知识产权等可估价的财产权利出资。 |
竞业禁止 | 严格禁止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。 | 可以从事竞争业务,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。 |
与本企业交易 | 原则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,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。 | 可以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,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。 |
份额转让 |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,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。 | 可按合伙协议约定转让,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。 |
份额出质 | 将其财产份额出质,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,否则无效。 | 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,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。 |
利润分配 | 通常获得管理费(如2%)和超额收益分成(如20%的“Carry”),同时按出资比例分红。 | 主要根据出资比例获取投资回报,一般不参与超额收益分成。 |
典型角色 | 基金管理人、项目发起人、专业管理者。 | 被动投资者,如养老基金、保险公司、高净值个人等。 |
核心总结:
GP是“管理者+无限责任承担者”,掌握控制权但风险极高;LP是“出资者+有限责任享有者”,提供资本但不参与经营,风险仅限于投资额。
二、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 vs.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区别
需要明确:合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称为“财产份额”或“合伙权益”,而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称为“股权”。因此,两者转让的法律基础和规则有显著差异。
区别维度 |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 |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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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》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 |
转让标的 | 转让的是财产份额或合伙权益。 | 转让的是股权。 |
内部转让(合伙人/股东之间) | 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,通常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,但应通知。 |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,完全自由,无需其他股东同意。 |
外部转让(向第三方转让) | 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。这是基于合伙企业高度的“人合性”。 | 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。不同意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。 |
优先购买权 | 法律未直接规定,主要由合伙协议约定。 | 法定权利。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。 |
决策基础 | 高度依赖合伙协议的约定,自治空间大。 | 遵循《公司法》的法定程序,公司章程可做补充约定,但不能完全排除法定权利(如优先购买权)。 |
税收处理 |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(穿透征税),转让所得由合伙人按个人所得税(5%-35%或20%)纳税。 |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(25%),股东转让股权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(20%)或企业所得税。 |
企业性质 | 强调“人合性”,合伙人之间基于信任关系。 | 强调“资合性”,股东关系相对松散。 |
核心总结:
- 转让门槛: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要求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,门槛极高,体现了对“人合性”的保护;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过半数股东同意,并保障优先购买权。
- 法律框架:合伙企业更依赖协议约定,公司则更多遵循法定程序。
- 税收:合伙企业“穿透征税”,避免双重税负;公司存在“企业所得税+股东个税”的双重征税。
简单记忆:
想把合伙企业的份额卖给外人,必须“人人点头”;想把公司的股份卖给外人,只需“一半人同意”,其他人还有“优先购买”的机会。